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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001-08-28 08:34:29

    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定要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家学位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加以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于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国内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国内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该专业,可以授予国外学位。参照这一模式,内地高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合作办学,经核准,也可以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
针对社会上一些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有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批,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确定并划分了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非学位项目与授予学位项目界限。
该规定反复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据了解,截至2001年3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45个,而未经核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那么,对于充电者来说,如何辨别中外合作项目的合法性,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看看办学项目是否取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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