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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办法
2002-04-29 10:03:2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暂行办法
一、留学期限三个月(包括三个月)以内的访问学者请在回国后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到。
地址:100031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电话:010-66413191,传真:010-66413195。
二、提取保证金办法:
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的复印件帖在《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2、留学人员回国后向国内单位报到,由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在《证明表》的“留学人员国内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3、留学人员应按照《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一个月内寄或送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4、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出具“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并交由财务部门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本、息。
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金:
□本人领取;
□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划转:须正确写明单位的户名、开户行及帐号;
□邮汇:须写明详细地址,汇款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承付。
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凭国内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和“保证金收款证明”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存期未到、提前领取的按活期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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